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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模协),英文名称为CHINA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D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 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 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品化水平。
  4.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出口价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7. 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8. 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学习,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9. 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10.  根据行业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11.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自愿申请,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
  (四)个人会员应是在模具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四)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诀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事理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咨询、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二)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
  (五)外事活动经费,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会费;
  (六)对为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 日中国模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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