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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保密制度

来源:       时间:  2018-03-13 00:53
  
第一条为保守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秘密,维护本协会权益,在执行国家保密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协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本着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规定了本协会保密工作的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和保密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的保密义务人是本协会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员。
第四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协会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本协会秘密事项
(一)本协会会员秘密,包括:本协会会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会员单位向本协会报送的人员结构、机构设置、产值、销售额、利润、专利等重要统计数据信息;
(二)本协会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服务策划、咨询策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三)本协会财务信息资料,包括:本协会拥有的各类财务凭证、财务报表、往来帐目、工资表册、资金帐户、税费缴纳、债权债务等与本协会经营成果、资产状况和资金运行等相关的财务资料等;
(四)本协会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制度、人事制度、人事资料、工资薪酬制度、工资信息、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所有本协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计算机存储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
(六)本协会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各种证照(包括复印件);
(七)本协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八)本协会确定为“密级”的所有文件、电子数据、其他文本等;
(九)发送至本协会的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其他协会文件等。
第六条本协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根据秘密信息泄露会使本协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的损害程度确定;
第七条本协会秘密密级的确定原则
(一)影响本协会经营发展中的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本协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本协会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三)本协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八条属于本协会秘密的文件、资料,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文件签发人和资料分管副秘书长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原则上与密级相对应。密级文件、资料在归档时要加盖密级专用章。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九条属于本协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使用、保存和处置,由秘书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网络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协会秘密的保密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二)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协会秘密事项的,应经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涉及本协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必要时可予以指定;
3、确定会议传达内容及传达范围。
第十三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协会秘密。
第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发现本协会秘密已经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500-2000元经济处罚。
1、过失泄露本协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过失泄露本协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影响和损失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保留追索经济赔偿权力
1、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故意泄露本协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与本协会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须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本协会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涉及本协会商业秘密的合作、咨询、交易合同或协议,需设置“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明确受保密条款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并明确其在未经合同双方许可,不可将本协会商业秘密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3. 本协会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收回,并继续保持其保密期限;
4.明确合同各方违反保密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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