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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2018年3月脱钩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18-03-13 16:22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20183月脱钩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简称本协会)脱钩后的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上级外事主管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的有关外事规定,结合中国模具工业协会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及本协会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国际部是本协会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本协会及分支机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审批和个人政治审查)。
第五条 本协会外事(含港澳台事务)工作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的报批和管理;因公出国(境)培训的报批和管理;国内外相关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申报、组织和管理;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访问以及接待来访团组;日常外事活动。
第六条 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七条 外事工作要注意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时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究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以本协会名义出国(境),须经秘书长核准,中国模协党支部书记与会长会签审批,国际部备案。
第九条 本协会部门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因公出国(境)由本协会国际部审核,报本协会秘书长核准、中国模协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条 本协会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国际部审核后,报本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出国(境)举办或参加展览会,由本协会国际部报审、本协会秘书长审核、中国模协党支部书记与本协会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内举办国际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由本协会国际部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由本协会国际部向秘书长报审方案,由秘书长与会长(法人)会签核准后,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由本协会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帮助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由本协会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或未建交国家,均要报上级外事主管审批。
第三章   出访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及分支机构拟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洽谈会、展览会等,需在本年10月中旬以前向国际部报下年度出访计划,每个项目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国别(地区)、在外停留期限及出访时间、费用预算及来源、代表团人数及所在单位等,国际合作部负责汇总、初审,并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报本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本协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举办或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报本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报本协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相关外事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出访团组,将按照本协会已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执行,需增加国际合作新项目,由本协会相关部门报秘书长核准,经本协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日常外事活动(包括外事会见、宴请,出席会议或参加招待会等),由国际部统一协调、组织安排。国际部根据本协会外事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及活动安排方案,报本协会秘书长同意后,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二十条 出境团组执行公务时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因公出(境)团组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遵守在外停留时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需严格境外活动安排,工作时间不得组织安排游览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组、展览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精神,在组织各类“双跨”团组,包括各类研讨、培训、招商及参展等“双跨”团组时,需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或“照顾”出访。不得将其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双跨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组团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在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团长指挥,并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总结和汇报。同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由国际部负责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的汇总,并由国际部统一报本协会存档并安排《中国模具信息》等本协会媒体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及分支机构须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第五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因公证照(包括因公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赴台通行证,出境证等)由上级外事主管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证照借用手续。本协会专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国际部办理相关外事手续。任务完成后,在两周内主动将证照交国际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上交上级外事主管北京市外事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脱钩后本协会专职人员因公出国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1、根据脱钩规定,本协会专职人员因公出国,可用因私护照出国。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因私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赴台通行证等信息需统一在国际部备案留档。
3、如更换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赴台通行证等信息,请主动到国际部备案留档。
第六章 接待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日常外事活动,接待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部统一归口协调安排,在来访之前报秘书长审核,由中国模协党支部报中机联备案。
第七章 外事经费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审批出国(境)团组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出访团组擅自超出开支标准或已批支出预算,以及延长在外时间或进行非公务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该团组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本协会经费出访团组,需在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财务部门报销出国(境)费用并及时办理退汇手续。报销费用时,经办人须填写“临时出国(境)团(组)汇总报销表”,团组负责人签字。同时附出访的支出凭证,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用途、数量、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后按本协会有关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待外宾,按照《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59号)提出支出预算(包括差旅、伙食、住宿、翻译、宴请交通、礼品、杂费等),经本协会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接待来访团组结束后,经办人应在两周之内向财务部门报销接待费用。
第八章           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 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  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涉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6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九条 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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